北京地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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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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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30 点击量: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5号令),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从业条件与培训

(一)放射工作人员

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法律法规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由所在有放射诊疗工作需要的科室提出申请,由医务处审核批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医务处责成专职人员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二、职业健康管理

(一)体检管理

1.医务处专人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3.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4.医务处专人负责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5.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医院承担。

(二)体检安排

1.岗前体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在岗体检: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离岗体检: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务处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三)放射假管理

1.各放射诊疗科室负责统一安排本科室放射工作人员的休假,并将年度休假计划,年度休假情况报送医院辐射安全与放射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将休假情况记入个人健康档案。

2.医院辐射安全与放射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假的审核,医务处及护理部负责相关人员审批,并报送人事处。

3.休假管理

(1)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开始享受放射假。

(2)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累计已满1年不满5年的,放射假14天;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放射假21天;满10年以上,放射假28天。兼职放射工作人员不间断从事放射诊疗相关工作满1年,放射假14天。放射假期包含双休日,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

(3)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当年病事假和其他法定假期累计2个月以上的;在院内外非放射诊疗科室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4)放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1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科室负责人可调整安排分两阶段,上下半年各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周;当年度的放射假不跨年度安排。

4.休假期间待遇

(1)放射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视同全勤,享受全额工资待遇、年度考核全勤奖励和福利待遇。

(2)放射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依据当月休假时间长短,科室可适当调整当月绩效奖金。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1.医务处专人负责负责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2.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表;

(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最长不应超过90天。

3.每个季度前三个工作日,放射诊疗科室负责收集个人剂量表,由医务处指定专人送检并及时领取监测报告。

4.医务处专人在收到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后,及时向放射有关诊疗科室通报监测数据,并记录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6.当发现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放射诊疗科室调查,并立即暂时停止其个人放射诊疗工作;对需要体检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三、本制度由医务处、放射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2009版制度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