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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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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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30 点击量:

一、用药规定

(一)用药范围

1.北京市辖区内的参保患者,均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2.《药品目录》中凡注有“适”字的药品,在其规定的报销适应症范围内使用时,需在处方诊断栏中注明诊断;超出其规定的报销适应症范围的用药,视为《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即为“自费药”,应更改处方性质为“自费处方”。

3.下列情况在用药前必须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住院患者需签署《住院患者自费协议书》,并存入病历备查。

(1)病情需要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即:自费药,标识为(丙)。

(2)使用第2条规定的超出报销适应症范围的药品时。

(3)虽然药品通用名在《药品目录》内,但其药品商品名未经北京市医保中心备案认可的药品。

4.外购药品由接诊大夫开具一式三份的处方,后须经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并在处方上加盖“限医保定点药店”和刻有单位名称的外配药品专用章。公费医疗患者需在诊断证明书中,加盖医疗保险办公室公章。医疗保险办公室应将外配处方的内容登记备案。

5.使用超出药品说明书中标注的“适应症”或“用法用量”的药品时,按自费药处理。

(二)药品处方书写要求

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第53号令)中的内容。

1.接诊医生在医生工作站开电子处方,诊断栏里要选择与所开药品相适应的疾病诊断。

2.在使用有医保报销适应症限制的药品时,不得有意添加该病人未患的疾病诊断,做到实事求是、按实际病情上传诊断信息,确保上传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3.药品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处方上开出的药品规格、数量,要求明确以片、粒、丸、袋、支等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剂为单位(外用药除外,中西药均不得使用盒、瓶、板、大包等规格),并且注明用法、用量。

4.医师应当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5.医保处方不得开具自费药品,需使用自费药品时应更换为自费处方。

(三)用药数量规定

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

3.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等十种慢性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

4.出院带药原则上1周量,行动不便最多不超过2周量。

二、诊疗服务项目规定

(一)凡使用贵重耗材的检查、治疗以及进行人工器官安装前,需与患者或家属说明医疗费用由个人部分负担,并填写部分自费协议书由患者或家属签字,放入病历备查。

(二)凡含在《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大红本)中的医疗服务项目,或经北京市物价部门批复允许我院收费但未经市医保中心批准报销的新项目,或我院HIS系统标识为(丙)的诊疗项目及材料,须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签署《自费协议书》,放入病历备查。

(三)出院不得带检查、治疗项目。

三、抢救费规定

抢救费必须符合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抢救标准及成功标准》并有抢救记录(记入病历备查)。24小时内只允许收一次抢救费。

(一)大抢救:因病情需要成立一整套抢救班子进行抢救,需正主任医师参加的院内院外会诊。

(二)中抢救:因病情需要组织专门的抢救小组进行抢救,需副主任医师参加的多科院内会诊。

(三)小抢救:本科副主任医师参加的抢救。

四、急诊留观

(一)患者因病情危重,需留院观察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患者在急诊留观期间,不得发生院外或普通门诊费用。

(三)对急诊留观的参保人员需提供“急诊留观证明”,要注明参保人留观的原因,并标明留观起止日期、病情转归。

五、下列情况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一)因本人吸毒、打架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二)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的。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能够提供公安部门关于肇事方逃逸或无法查找责任人的相关文字证明的,其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接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因并如实记录在《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或住院病历中。

(四)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在外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六、本制度由医保办负责解释,原医疗管理分册第一章第三节医保和公费医疗工作制度同时废止。